原告:河北XX公司,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XX。法定代表人:张XX,总经理。委托代理人:封XX,该公司员工。委托代理人:王XX,河北XX律师。被告:中国XX公司,住所地石家庄市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(原审被告)中国XX公司行唐分XX(以下简称移动行唐分XX)。住所地:行唐县龙州大街东段路北。法定代表人李XX,该公司经理。委托代理人马XX、李XX,河北XX律师。被上诉人(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中国XX公司,营业场所石家庄市长安区青XX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3XXXX8369616N。负责人:高X,系该公司总经理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马XX,河北XX律... 查看详情 >>
案情简述:经审理查明,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到被告处工作,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期限为三年,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,工作地点为石家庄,岗位为座席代表。原... 查看详情 >>